一、總則
第一條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依據是國家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資助措施是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包括助學獎學金、資助式勤工助學(以下簡稱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簡稱“獎、貸、助、補、減”)等手段在內的“五位一體”的助學體系。
第二條資助工作遵循滿足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生活、學習需要,遵循解決學生經濟困難和解決學生學習、思想、心理問題相結合的原則。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接受各類資助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的經濟困難學生有義務參加學校或所在院(系)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
第三條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習勤奮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原則和標準
第四條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在校學習期間學習、生活費用的學生。
第五條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參照無錫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每一學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按照《js3333線路檢測中心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江大校辦〔2006〕15號)執行。經濟困難學生分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和一般經濟困難學生。
三、資助辦法
第七條國家助學貸款
(一)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主管與學校共同操作的專門用于幫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信用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由財政貼息,學生畢業后,貸款利息由學生全額承擔,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畢業后6年。
(二)國家助學貸款的使用原則是“有貸有還”,因此,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按政策規定和協議約定在畢業前或畢業后一定期限內以不同形式償還助學貸款,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三)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
國家助學貸款主要用于交納學費,學生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貸款的期限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后6年。
(五)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條件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未滿18周歲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刻苦,能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是學校當年度認定的經濟困難學生。
(六)貸款的申請、發放程序
學生提出申請;院(系)進行初審;貸款名單公示;學校向經辦銀行報送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經辦銀行向學校反饋審核結果;學校組織學生與銀行簽署助學貸款合同及借據。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到學校帳戶;貸款抵交學費學校出具收據。
(七)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停止或減少
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將終止貸款;受到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學習態度不端正、學習不努力,日常消費超過經濟困難學生正常情況的學生,應視其情況,終止或減少其貸款。對受到學校勒令退學以上處分或肄業的學生應在辦理離校手續前還清銀行貸款。
(八)貸款展期
考取研究生的貸款學生可根據研究生入學通知與銀行辦理貸款展期,展期最長不超過3年,延長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承擔。
(九)貸款違約的懲罰措施
貸款學生應按合同要求在約定時間內還清貸款,對未按期還款的,銀行將按日加收罰息,連續3期(每月為1期)未按期還款的,銀行將在媒體公布違約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并將違約情況記入全國個人征信系統。
第八條助學獎學金
(一)助學獎學金的種類
助學獎學金由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江蘇省政府獎學金及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各種形式的助學獎學金組成。
(二)獎、助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無違紀行為。
2、學習成績優秀,綜合測評總分名列班級前列?;騾⒓尤珖y一高考成績優秀。
3、家庭經濟困難,是學校認定的經濟困難學生。
(三)獎、助學金的額度
1、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
2、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
3、國家助學金:2000元/人;
4、省政府獎學金:2000元/人;
5、社會獎助金:根據設立人的意愿額度而設定;
(四)助學獎學金評獎名額按比例到院系。
第九條勤工助學
(一)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在學校統一指導下,利用節假日、課余時間參加適當的體力或腦力勞動,按勞取酬,用于助學的活動。
(二)勤工助學安排原則
1、堅持在學校統一組織、指導下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2、勤工助學遵循“有勞有酬”的原則。學校所提供的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并學有余力的學生。
3、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和相應的義務。
4、勤工助學不得從事或參與有礙社會公德,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禁止學生參與校外娛樂業、賓館服務業等工作。
5、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要有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三)勤工助學工時及酬金標準
1、勤工助學應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進行,原則上不超過20小時/周。
2、學校崗位酬金標準:8元/小時。
3、校外崗位酬金標準按相關用工協議執行。
(四)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
學校勤工助學工作在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領導下,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各院(系)和校團委具體負責組織,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有相應的學生社團具體落實。
第十條困難補助
(一)困難補助由定期困難補助和臨時困難補助兩類構成。
(二)定期困難補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者必須是當年學校認定的經濟困難學生。
2、品行端正,學習努力,上學年無不及格課程。
3、生活簡樸,志愿參加公益勞動。
(三)定期困難補助的標準
一等:1500元/年(國家助學金)
二等:1000元/年
三等:800元/年
(四)定期補助評定時間
經濟困難學生定期補助在每年的10~11月進行,每學年評定一次,分期發放。
(五)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條件
1、學生或其家庭發生突發事故,造成學生臨時經濟困難。
2、學生因病住院造成臨時經濟困難。
(六)臨時困難補助的標準
補助金額一般控制在50-100元/次。
第十一條學費減免
(一)申請條件
1、二年級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西部助學工程除外)。
2、品行端正,學習努力,上學年無不及格課程。
3、學生上年度綜合測評在班級前20名(每班以30人計,民族插班學生除外)。
4、西部助學工程學生的學費減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5、上年度積極參加學校和社會的公益勞動或活動。
6、必須是學校當學年認定的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二)申請時間
學費減免審核在每年的10~11月份進行。
(三)學費減免的額度
一等:減免當年全額學費
二等:減免當年二分之一學費
三等:減免當年四分之一學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學費減免資格:
1、學習不努力,造成留降級或期末考試(含考查)有一門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2、當年因違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
3、弄虛作假,偽造經濟困難者(同時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
(一)獲助學獎學金、定期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的學生有履行參加學校資助式勤工助學活動的義務。
(二)學年中資助類獎學金、助學獎、定期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原則上不兼得。
四、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校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制定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政策和辦法,定期研究并審查資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學生資助中心是學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日常工作及資助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各院(系)學生工作組負責具體落實學校的各項資助措施,須有專人負責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建立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檔案。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9月起開始實行,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