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并使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本校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授予條件
第一條凡按教育部批準的招生計劃招收的、國家承認學歷的我校各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符合本《實施細則》的各項條件,經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均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歷史清楚,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熱愛社會主義國家。
(二)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體健康。
第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凡因思想品德或業務成績、體育不合格而未獲畢業資格的結業生(包括換發畢業證書的結業生);
(二)學位課程平均成績低于70分者;
(三)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未達到“中”以上者;
(四)考試作弊者;
(五)在校期間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或違犯校規校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組織領導
第四條學士學位工作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進行,校學位辦公室是日常工作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權限,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修訂頒布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作出有關學士學位工作的決策,并監督實施,最終決定對申請者是否授予學位。
(二)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根據授予條件,把握相關專業的教育質量;認真審核申請者的外國語、學位課程、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設計)的情況,(必要時,應對申請者進行學位考試);對申請者逐一進行初審,提出推薦名單。
(三)學位辦公室(教務處)是學校學士學位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復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推薦材料,并決定是否接受推薦;
2、報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最終審定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3、對審核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4、開展學士學位工作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
三、審核程序
第五條畢業生本人申請。凡在畢業前修完課程(含補考)取得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自身條件提出學位申請。其中取得畢業資格,但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暫不申請學士學位,在一年內,通過重修、重考、重做畢業論文(設計)等方式,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再申請學士學位。
第六條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逐一認真審核每位申請者,填報推薦名冊,并向校學位辦(教務處)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學質量情況綜述;
(二)德、智、體綜合評定情況;
(三)畢業生成績總冊;
(四)學位課程、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分析一覽表;
(五)學籍檔案。
第七條學位辦公室(教務處)對被推薦者逐一復核。必要時,可建議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對有關專業,進行學位課程考試,技能考核,旁聽考察畢業答辯。經確認可以受理后,匯總報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附則
第八條學位辦公室(教務處)根據最終評審結果,組織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本細則自二○○五年九月起執行。解釋權屬學位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