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國家西部開發建設,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就業,進一步加大對去西部縣級及以下艱苦地區就業畢業生的獎勵力度,制定本辦法。
一、凡畢業時派遣至西部縣級及以下艱苦地區就業的畢業生,一次性獎勵5000元。
二、參加團中央西部志愿者行動計劃的畢業生,除享受西部志愿者行動計劃的專項獎勵(服務一年的獎勵1000元,服務兩年的獎勵2000元)外,同時享受本獎勵,其中服務期一年的獎勵2000元,服務期兩年的獎勵3000元。
三、對于畢業時正式派遣去西部縣級及以下艱苦地區就業的特困生,所得獎勵應優先用于償還助學貸款或所欠學費。
四、享受本辦法獎勵的畢業生,如在西部地區工作未滿兩年向學校提出改派申請,或因主觀原因放棄、提前結束志愿者服務期的,退回所得獎勵獎金后,方可辦理改派等就業手續。
五、本辦法所指西部地區是指以下省(區、市)或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湘南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吉林延邊自治州。
六、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包括各類定向、委培畢業生。
七、每年6月25日前完成派遣的畢業生適用本辦法。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關于鼓勵畢業生去西部地區就業暫行辦法》(江大校辦〔2005〕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