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學分制的教學管理模式,激發教與學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更準確地反映學生的學習質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目的和意義
學分績點制是以學分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以平均學分績點(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學分是衡量學業完成“量”的情況,與所授課時相對應,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完成相應的總學分才能取得畢業資格;平均學分績點是反映學生學習“質”的重要依據,與成績和課程學分相對應,學生必須達到相應的總平均學分績點才能取得學位資格。
二、課程成績的評定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均應進行考核。學生所修課程考核成績按照教學大綱的考核規定分三類評定:
(一)百分制評定;
(二)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級制評定;
(三)合格、不合格二級制評定。
原則上一個教學班的考核成績應呈正態分布,一門課程考核成績優秀率(90分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應超過20%。如果確因考試題型設置及難度等原因造成成績偏離正態分布的,由課程負責人(或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研究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可允許對成績統一進行標準化處理,相關成績處理辦法的說明及審批材料應與試卷一同存檔。
素質教育課程(含軍事理論)、公共選修課程和公共體育課程等統一采用二級制評定課程考核成績。實行二級制成績考核的課程不納人學分績點計算。
經學校組織選拔的赴國(境)外(含港澳臺)高校交流學習的學生所修課程成績,按《js3333線路檢測中心與國(境)外校際交換學生管理規定(2010年修訂)》(江大校辦〔2010] 20號)相關規定辦理。
三、成績績點的計算
(一)百分制成績與成績績點的轉換關系
對于任課教師所授教學班的學生成績小于60分者,對應成績績點為0;大于等于60分者,按名次比例(即名次一及格人數X 100%)轉化為成績績點,轉化關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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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比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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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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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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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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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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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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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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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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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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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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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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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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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成績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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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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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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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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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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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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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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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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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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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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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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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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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級制成績與成績績點的轉換關系
┌──────┬──┬──┬──┬──┬───┬────┐
│課程考核成績│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補考通過│
├──────┼──┼──┼──┼──┼───┼────┤
│對應成績績點│4. 0 │3. 4 │2. 8 │2. 0 │0 │1. 0 │
└──────┴──┴──┴──┴──┴───┴────┘
四、課程學分績點的計算
某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所對應的成績績點,即為該課程所取得的學分績點。即:每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的學分X該課程成績績點。
五、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學生某一階段課程考核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課程總學分數(包括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即為該生此階段的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GPA)=(藝每門課程的學
分績點)一(藝每門課程學分)。
六、平均學分績點的利用
平均學分績點可按學期或學年進行計算。每學期或學年結束后,按照成績考核與績點測算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籍管理、評優評獎、推薦免試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據。學校對學習成績優異者將實施學分績點獎勵,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七、本辦法自2011級本科生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