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
(一)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校紀校規。
(二)學生要按時參加自然班統一安排的業務學習、時政學習、軍訓、公益勞動、文化娛樂及其他社會活動,并由自然班進行考勤。按教學班上課時,由教學班進行考勤。
(三)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凡未經請假同意或超過假期的,一律以曠課論(經批準可以免聽課的除外;經批準可部分免聽課的按實考核)。
(四)統計時,理論課按實際上課時間計,自然班的活動和其他實踐環節每天按四學時計。擅自離校期間每天按四學時計。
(五)自然班和教學班均應實行教師、班長雙考勤??记谇闆r每月報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院(系)按月匯總公布、存查。
(六)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達20學時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30學時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達40學時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達60學時以上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請假
(一)學生在校期間,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準請事假,病假應有校醫院醫生證明;學生公出,須經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副系主任)批準,并在辦公室登記。學生在休息日離開本市時,應經院(系)同意,擅自離開本市者,要給予批評教育。
(二)學生因私事或疾病請假需按以下規定辦理:
1、請假應在書面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必要證明,病假一周以內者須附校醫院證明,超過一周者,須附特約醫院診斷證明。
2、請假須填寫《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請假單》,經批準后方才有效。一天以內,經班主任或輔導員批準;二天以上兩周以內,須經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副系主任)批準;超過兩周,由院長(系主任)批準,并向學生處備案。
學生在校外實習、勞動或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期間的病、事假,由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批準,并應于返校后向所在院(系)備案。
3、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補假;如因特殊情況須事后補假或請假到期仍須續假者,應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辦理補、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4、請假期滿,必須到所在院(系)辦理銷假手續,否則按超假、曠課論處。學生請假審批文件,由所在院(系)存查,保存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