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依法治校,從嚴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管理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凡經全日制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被我校按招生規定錄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進入本校學習。
第四條新生持“js3333線路檢測中心錄取通知書”和遵照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繳費,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說明原因。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監護人應于規定報到日2周內向學校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期滿,應按時來校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經批準后,辦理報到、交費等入學手續。逾期不到校申請入學、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在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符合招生條件者,取得學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查實后一律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屬于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疾病)不能堅持學習,但經本校醫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署名提出申請,校醫院簽署意見,經所屬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回家治療。離校治療期間的醫療等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須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
第七條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病情確已好轉并已能修讀學業者,應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周內,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肝炎患者須提交最后連續三個月肝功能化驗正常的證明),向所屬學院辦公室申請入學。經本校醫院復查合格,主管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后,隨同低年級新生辦理報到、交費等入學手續,編入相應班級。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每學期開學時,在籍學生均須在規定時間持學生證報到,辦理交費和注冊手續。程序如下:1.交費;2.憑本人學生證和財務處交費的收據到所在院(系)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注冊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在學生工作處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生證遺失者,經院(系)辦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冊,緩期補辦驗證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報到、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凡發現弄虛作假者,要給予嚴肅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因開學兩周內未辦理交費或減免、緩繳等手續沒有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九條新生按專業編成自然班,一般按自然班進行教學。但大學英語等課程必要時可經測試按程度分級,另行編班進行教學。除特別標明者外,本科各專業的基本學制都是四年,可適當縮短或延長,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六年,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學生一學年內未獲得的學分數(含任選課,但體育課除外,下同)達該學年內選定的本專業課程的總學分的1/3或累計達到學年平均學分的1/2者,應編入低一年級,根據實際情況選課進行學習。若該專業下一屆無班級,則編到相近專業班級學習,并應補齊新專業應修課程的學分。
第三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成績記入成績卡,并歸入本人檔案。一門課程分幾學期講授并分學期考核的,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記載考核成績和學分。
第十二條課程的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由教學計劃規定。考試課程以閉卷筆試為主,采用開卷、口試、論文等形式,須經院(系)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和通知學生。考試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有些課程也可采用兩級制(合格、不合格)記分,由院(系)決定。
第十三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衡量,以個人小結、班級評議等形式進行,以綜合測評的德育成績形式體現。
第十五條學生認為經自學能掌握教學計劃內某一課程時,可申請免修考試,但學生必須提供自學參考書、筆記、作業等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院長(主任)審核批準,方可參加免修考試。體育課、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軍訓、實驗課、實踐性環節不得申請免修。
第十六條各類課程考試不得請假。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于考試2天前提出請假和緩考申請,經主管院長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并由學生所在學院轉告任課教師后,方可緩考;未經批準擅自缺考,作曠考論處。因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考前持校醫院(其他醫院證明無效)就診病歷和病休證明請假,否則以曠考論處。
學生參加由學校組隊的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重大活動、學科或科技競賽活動,與考試日期沖突或對考試產生明顯影響,由組織者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和相關證明,經學校教務處同意后,由組織者負責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并轉告任課教師,方可緩考。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手續,按曠考處理。
第十七條緩考與開學初的補考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補考。
第十八條必修課和限選課考核成績不及格者,由學生所在院(系)按學校規定(見《課程考核與管理實施細則》)審定其補考資格。準予補考的,通知學生本人,并報送教務處審核。學生必須在開學初學校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參加補考。
第十九條凡選定的課程必須按時上課(經批準可以免聽、可部分免聽的除外)。學生無故缺課(含實踐性環節)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無故不完成平時作業(含實驗報告)累計達該門課程平時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資格,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條凡未經批準不參加考試者,該課程成績記為“0”分,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凡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考試嚴重作弊和擾亂考核工作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第四章選課與輔修
第二十二條學生可根據自身學習能力和學校開課情況,在教師的指導下,合理安排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修讀進程。選課首先保證必修課、限選課的修讀,再選任選課。選課時力求避免時間沖突。
第二十三條學生每學期(畢業當學期除外)修讀學分一般不能低于18學分,最高一般不超過28學分(不包括輔修及第二專業課程)。對有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原則上應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后,才能修讀后續課程。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取得修讀課程的學分:
(一)必修課、限選課及期末進行考核的實驗課,經補考仍不及格的;
(二)期末考核課程成績記為“無效”、“0分”的;
(三)按平時成績考核評定的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不予補考)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條沒有取得學分的必修課程必須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參加單獨開設的重修班重修。學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課程,在畢業學年學分審核前,提供一次補考的機會。任選課考核不及格,沒有取得學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選。
第二十六條凡符合相關條件,經學生本人申請,并批準后,可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或第二專業。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學生每學年修讀的學分數計算和收取學費。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院(系)或者專業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在一年級的學習中,成績特別優秀,本人申請,經考核合格的;
(三)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五)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已進入畢業學年的;
(三)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的;
(四)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的;
(五)應予退學的。
第三十條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若所在院(系)同意轉出,送轉入院(系)考核審查,同意接受的,送教務處復核,報主管校長審批。
優秀本科學生轉專業按《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優秀本科學生轉專業補充規定》(江大校辦[2004]21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由學生本人申請,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的函件,由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四條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專業、轉學一般在暑假前辦理。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學分,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同名稱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層次要求的,學分無效,必須重修;轉專業前已取得的其它課程學分可計為已取得的任選課學分。
第六章休學、復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學期因病請假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或六周)以上的;
(三)自費留學的;
(四)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
(五)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因病經學校批準,本科生可連續休學兩年,超過兩年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八條休學應由學生提出申請,并填寫《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學籍異動審批表》,經所在院(系)院長(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后生效。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所取得的學分一律無效。
第三十九條休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休學生應回家療養。憑醫院病歷、處方和票據經校醫院審核后,向學校報銷(醫療費用報銷限額200元,報銷時間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年底)。再次病休第二年醫療費用自理。
(二)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只保留學籍一年。
(五)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不能評獎學金,不能享受貸學金,發生傷害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肝炎患者,需提交休學期滿前連續三個月的肝功能指標正常的化驗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復學學生編人下一級相同(或相近)專業的自然班學習。
(四)申請復學的學生由所在院(系)黨組織進行政治表現復查。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者,取消復學資格及其學籍。
第七章退學
第四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年限(不含保留學籍),超過六年的;
(二)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三)超過學校規定時間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五)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如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三條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外,其他情況退學,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辯,由學生所在院(系)填寫《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經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告。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一周內辦清離校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退學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回入學前所在地。
(二)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注銷學籍,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至少學滿一學年且已取得規定的必修課學分)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學生進入畢業學年前進行學分審核。第七學期初進行學分審核時,凡未取得的學分累計達10學分及以上者,不得進入畢業學年,編入下一年級,重修積欠的學分。第八學期初進行學分審核時,已取得1—7學期全部學分的,進入畢業環節。
第四十七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土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畢業生,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八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但未達到畢業要求,和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相差10學分(含10學分)以內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如果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也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修滿六年仍未取得規定的學分者,不得繼續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按結業處理。
第四十九條結業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詳見第九條)可以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課程或者補做畢業設汁、論文、答辯,經審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不再辦理畢業證書換發手續。
第五十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未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與規定的總學分差10學分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肄業后不能回校換發結業證書和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擬提前畢業的學生,須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提交在校各學期成績和最后一學期的選課學習計劃和實習計劃,學院審查通過后報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會同學生工作處與當年畢業班學生一起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畢業,不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作結業或肄業處理:
(一)綜合測評中德育評定兩次不及格的;
(二)受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或在最后一學期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無明顯改過表現的;
(三)最后一學年受留校察看處分以上的。
第五十四條因思想品德不及格而未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結業后在學校規定年限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對本人離校后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院(系)調查,學校審核,確有顯著進步時,可視為思想品德合格,如其它條件都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已超過學校規定年限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公共體育課積欠補考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可申請回校補考,或由學校委托當地兄弟院校代為補考。補考及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補考不及格者,不再補考,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第二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在其畢業證書上加注第二專業名稱。學生在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并取得學分者,可作為公選課學分記載。
第五十七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并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五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在籍學生的獎懲按照《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獎勵辦法》、《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本規定經2005年7月校務會議研究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校本科學生中執行。解釋權屬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