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課程考核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促使教師不斷地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條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均應進行考核。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成績及格(合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成績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即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三條課程考核與管理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二、考核方式
第四條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由教學計劃規定,不得隨意變動。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以閉卷筆試為主,采用開卷、口試、論文等形式,須經院(系)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和通知學生。教學計劃規定的考查課程原則上不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考核,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或實習報告、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操作技能及平時的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考核成績。
三、課程考核命題
第五條課程考核命題必須堅持教學大綱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廣度和份量要適當,要以能反映學生對“三基”掌握的程度為主,也要適當反映學生對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與創造能力。公共基礎課程的命題,深廣度應力求與重點大學同類專業有可比性;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的命題深廣度要求達到或高于國內同類專業。
第六條考試課程要逐步實行教考分離,由教研室組織專門小組集體命題和定出評分標準。教學大綱相同的課程一般應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評分。
第七條期末考核范圍必須覆蓋全學期的教學內容。在命題時應擬定試題范圍、要求、份量和難度相當的A、B兩套試卷,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后,由教務處隨機抽取期末試卷并保存補考試卷。
第八條試題與前兩次考試試題的重復率不得超過30%,也不得從一本附題解的習題集中摘選超過試卷總量50%的題目組成試卷。
第九條任課教師在考試前一般不再進行集體輔導,只作個別答疑。教研室應建立教師輪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條教務處或開課院(系)應不定期地對學位課程進行檢測,檢測課程由教務處或開課院(系)組織命題。
第十一條試卷是教務管理和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依據,應強化試卷的規范性要求,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
(一)試卷必須使用規定的命題紙,并用黑色筆謄寫或打印,字跡清楚、圖形準確,防止漏頁、漏題。
(二)印制試卷要填寫《試卷承印流轉單》,提前十天送指定的印刷廠(點)。
(三)指定專人到印刷廠(點)簽領并保管試卷。
(四)試卷流轉過程中,切實在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果出現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考核時間
第十三條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安排,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一般在學期末的考試周內進行,校管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院管課程由各院(系)安排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考查課在考試周前隨課結束,由任課教師按校歷確定考核時間后,提前一周報學生所在院(系)備查。
第十五條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核。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考核(包括補考)日程一經確定公布后,不得隨意變動。每門課程考試時間一般為2—2?5小時(應事先決定),考核中途不得隨意延長時間。平時測驗一股不超過1小時。
第十七條非教務處安排或備案的考核(含補考),其成績一律不予承認。
五、成績評定及記載
第十八條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績由學期末考核成績與平時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占該課程成績比重一般不少于30%。含實驗的課程,實驗成績占一定比例。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前向學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學生必須按照教師的要求認真參加各項考核。
第十九條教務處組織的檢測課程,其考核成績按考試卷面實得成績記分,不再與平時成績總評。
第二十條考查課程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
優秀:掌握課程要求,內容全面,正確,概念清晰、明確,有較強的靈活運用能力,或有某些創見,沒有或只偶爾有個別非原則性錯誤。
良好:能掌握課程要求,內容基本正確,概念清楚。有一定的靈活運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則性錯誤。
中等:能掌握課程的基本要求,內容基本正確,靈活運用能力一般,非原則性錯誤不超過考核內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課程的基本要求,靈活運用能力較差,非原則性錯誤占考核內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課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內容錯誤。
第二十一條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比照關系:90—100分相當“優秀”;80—89分相當“良好”;70—79分相當“中等”;60—69分相當“及格”;59分以下相當“不及格”。
第二十二條有些課程也可采用兩級制(合格、不合格)記分,由院(系)決定。
第二十三條考核成績記載方法
(一)及格(60分)及以上成績必須用碳素墨水填寫,及格(60分)以下成績用紅墨水填寫。
(二)補考成績注明“補考”字樣,并將補考前不及格成績用紅墨水同時記入備查;補考成績按考試卷面實得成績記,最高記為70分,不再與平時成績總評。
(三)曠考、作弊、取消考試資格者注明“曠考”、“作弊”、“取消”,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四)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曠考者,注明“曠考”,取消考試資格者,考核成績記為“0”;
(五)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無故不完成平時作業累計達該門課程平時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績記為“0”;
(六)缺做該課程實驗超過1/3者或同一課程發現2次抄襲作業(含實驗報告),經警告仍有發生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績記為“0”。
第二十四條考查課程的成績應于考試周前送達有關院(系)教務員和上網錄入,考試課程于考試后一周內(最后一門課在考試后三天內)送達有關院(系)教務員和上網錄入。原始學生成績單與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交院(系)統一保管。在學生畢業前,打印《學生成績卡》一式兩份,一份交教務處存檔,一份歸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五條院(系)應認真組織復查評定后的考核成績(必要時教務處組織復查或抽查),成績錄入后第一周內為學生上網查詢復議時間,如學生對考卷評分提出異議和復查請,學生所在院系經審批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核卷的,可向開課院系提出復核請求,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學生,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班主任應將每學年的考核成績登人《學生學業成績冊》,于暑假前寄給學生家長。學生在下學年開學報到注冊時,應將家長簽署意見后的《學生學業成績冊》交還給班主任。
第二十七條素質學分記載
(一)學生參加學校的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SRTP)、各類學科競賽活動、科技成果獎勵、文體競賽活動的素質學分,由指導教師根據《js3333線路檢測中心本科生素質學分實施細則》評定成績,報教務科認定后,可錄入成績。
(二)同一學年、同一項目只記最高分值,不累加得分。
(三)院(系)認定的素質教育活動內容或項目,須向學校主管部門申報后方可記錄。
(四)輔修第二專業、第二學位計6學分。
(五)參加學術講座8次計1學分。
(六)每門公共選修課計1?5學分。
第二十八條公共外語課的成績評定方法
(一)公共外語分為四級(一、二、三、四級)。都必須通過考試,取得相應學分;
(二)公共外語實行分級教學。從起點級別開始按實際考試成績記錄,起點級別前各級別的成績記為通過;
(三)公共外語各級之間不能覆蓋。取得低一級的學分后才能修高一級。
第二十九條公共體育課考核辦法
(一)期末考核成績,按理論課、實踐課、達標成績、出勤情況及課內外體育鍛煉的表現(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進行綜合評定。
(二)凡進校前已有殘疾的學生,其體育不能免修,特殊情況者可參加保健課學習。其成績主要以體育成績及身體健康狀況來加以評定,最高不超過70分。
(三)凡入校后患有慢性疾病及突發性傷害造成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本人申請,校醫院證明,學生所在院(系)及體育系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參加保健課,其最高成績不超過70分。學生在下學期的第一周內,須到校醫院進行復查,身體健康狀況合格者,應回原班級上課,不合格者可繼續上保健課。
(四)健康狀況良好,身體形態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個運動項目的學習,可由教師指定某個項目來代測。但該項目不能是已學習過的重復項目,且必須是經教師指導過的項目。該生該學期成績最高不超過85分。一學期只能有一個項目作為代測項目。
(五)體育課缺課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體育課的考核,該學期成績作零分處理,必須重修。
(六)體育成績不及格可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考一次,再不及格,作為積欠在畢業前補考一次。
(七)早鍛煉沒有達到規定的次數,體育成績作55分處理。在下一學期規定的補考時間內,男生須補考5000米,女生補考3000米。
第三十條校運動員成績評定辦法
(一)校運動員是指通過體育特招(加分)和在校內選拔出來的,經體育系認定并經教務處備案的體育尖子。學生一旦進入校運動隊,就必須參加訓練和代表學校比賽。
1.體育成績的評定
學生運動員只要能堅持正常的訓練和比賽,可免上體育課。其體育成績以訓練次數和比賽成績,由教練員評定。
2.文化成績的評定
學生運動員因訓練和比賽,會耽誤一定的課程,學習成績也會受到影響。學生所在院(系)應關注運動員的學習情況,因比賽脫課,應安排教師給予補課。
學生運動員在比賽期間正值期中或期末考試,如值期中考試可免考,期末總評時期中成績不參評;如值期末考試,不得免考,可作緩考處理,考試不及格者,可加5分,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處理,以后補考不再享受加分條件。
學生運動員在一學期中,累計兩門功課不及格,所在院(系)應及時通知體育系,體育系將勸其退出校運動隊。學生參加比賽應由體育系開出通知單到有關院(系),該生比賽期間應作公假處理。
學生運動員文化考試不及格可有兩門課程各加5分來評定該課程成績。在評選單項獎時可加5分參評。
高水平運動員是按教育部和省招辦的有關規定正式錄取的學生運動員,其文化課成績不及格時,可根據其參加訓練的時間和比賽成績乘以不大于1?3的系數,但一般課程,最多不超過60分,學位課成績,最多不超過70分。
六、補考、緩考、重修與免修考試
第三十一條期末考核結束后,由學生所在院(系)審定補考資格,并將結果通知需要補考的學生及任課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補考資格,該課程重修:
(一)因缺課、缺作業、曠考取消考核資格,考核成績作“0”分計的;
(二)期末考核作弊者,或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總評不及格的。
(三)期中考核作弊受處分,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的。
第三十二條補考組織工作由教務處統一歸口。正常補考時間由每學年校歷規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本人事先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報所在院(系)的院長(系主任)批準和教務處備案后方可緩考。
第三十四條期末考核緩考者,在統一補考時間內參加考核,緩考課程的原期中、平時成績、實驗或其他環節成績等,則由該課程的原任課教師提供,綜合計入考核成績。
第三十五條緩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補考。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修:
(一)必修課、限選課及期末進行考核的實驗課,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二)緩考不及格的;
(三)取消期末考核課程資格的;
(四)無補考資格的;
(五)按平時成績考核評定的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不予補考)不及格的。
第三十七條學生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參加單獨開設的重修班。重修課程考核原則上不單獨命題考核,隨期末考核同時進行。學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課程在進行畢業學年前學分審核時,應提供一次補考的機會。
第三十八條學生申請免修考試(除體育、政治理論、軍訓、實驗、實踐性環節)應在開學第一周內,或上一年級課程考試前兩周,向所在院(系)申請,經院長(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
第三十九條免修考核由教務處安排,一般隨期末考核或補考一起進行。免修考試成績達70分(考查課達中等)以上,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允許免修。
七、試卷分析與存檔
第四十條課程考核后的成績分析和試卷分析對檢查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任課教師應認真填寫《考試課程成績分析表》;教研室應于期末或下學期第一周內,組織教師從教與學兩方面分析考核情況,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及時向學生所在院(系)反饋學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教務處、各院(系)主管領導應組織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了解教、學生兩方面的情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試卷檔案。按照課程歸口的原則進行管理,由開課院(系)負責保管課程考試卷。試卷存檔使用學校統一印制的js3333線路檢測中心試卷存檔袋。試卷存檔袋中的內容包括:期末考試試卷的原稿或空白卷;學生的考試卷;考試課程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考試課程成績分析表;期末考試成績單。
(二)期末考試卷保存到學生離校后三年(典型試卷應留樣長期保管,作為建立試題庫的資料)。
(三)《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由院(系)統一保管。
八、考試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守則:
(一)必須在考試前作好各項應考準備工作(包括攜帶學生證、應用文具以及上廁所等),按規定時間準時進入考場。無故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論處。
(二)考試進行三十分鐘后,方可離開考場。
(三)進入考場必須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變動座位。
(四)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手冊等資料及草稿紙。
(五)開卷考試只能攜帶主考教師規定的書籍和資料。凡不聽監考教師指揮者,不發給考卷,不準參加考試,該門課程作曠考論處。
(六)考試過程中,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場。
(七)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
(八)考試中不準互相談話、左顧右盼;未經監考教師允許,不準互借文具及計算器。
(九)如試題字跡不清或有疑問時,應先舉手,等待教師前往處理,考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十)保持考場肅靜,按時交卷,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紙等物。
(十一)交卷后要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高聲談話、喧嘩。
(十二)不交卷自行離開考場者,以“曠考”論處。
(十三)到時拒不交卷者,監考教師應拒絕收卷,該門課程成績作“0”分處理。
(十四)嚴禁違反考場紀律行為、考試作弊行為、考試嚴重作弊行為和擾亂考核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違反考場紀律:
(一)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核有關的筆記、資料及自帶的草稿紙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的;
(二)不按規定位置就坐,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者和監考教師要求出示學生證而拒絕出示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考核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及開卷考核中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考核的資料的;
(七)以語言或文字方式互相傳遞與考核內容有關的信息或互對答案的;
(八)其他考試作弊行為。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
(一)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二)交換試卷或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已有的;
(三)組織或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盜竊試卷和竊取考試機密的;
(五)使用通訊工具接受、發送、查看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的;
(六)其他考試嚴重作弊行為。
第四十五條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核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核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核工作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核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核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核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考生有不遵守考場紀律、考試作弊、考試嚴重作弊和擾亂考核工作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核資格,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考試嚴重作弊和擾亂考核工作者,教務處將上述情況當天通報全校,學生本人要在班級作檢查,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并按《js3333線路檢測中心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學生用作弊手段獲得的考試成績,及因此取得的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學校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取消電子注冊資格。
第四十九條考生如違反考場規則、作弊或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監考教師有權立即沒收考卷,對考生用于違紀、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令其退出考場,并將情況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上,簽名后隨同違紀、作弊證據一起送交教務處。同時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對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無理取鬧者,可以通知相關院(系)或學校保衛處處理。
第五十條本細則2005年7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自2005年9月起執行。解釋權屬教務處。